宏桥控股(002379) - 宏桥控股: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6年3月)
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6年3月修订版) 二〇二六年三月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 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二章 累积投票 第三条 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 事,或者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