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30032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 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