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000688) - 公司章程(草案)
国城矿业国城矿业(SZ:000688)2026-03-23 19:01

基本信息 - 公司于1988年10月首次发行1492.7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1996年12月新增发行2000万股[9] - 公司于1997年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9] - 公司注册资本为1,185,067,706元[15]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1,185,067,706股,均为普通股[25]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25] - 董事会作出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决议需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30] -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30] - 公司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等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30] - 公司因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3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0]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特定情况除外[31] 股东权益与责任 - 股东要求董事会执行相关规定,董事会应在30日内执行[34]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40]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相关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请求诉讼[41] -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赔偿,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45]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47]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股票应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44]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应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和承诺[45] 股东会相关 -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51]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10]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5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5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55] -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70%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55]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55]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56][60][61]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65]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67]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7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71]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期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74]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7][88]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84]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91]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有表决权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该部分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3]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93]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92] 董事会相关 -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六名,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1 - 2人[120]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120] -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多项职权[121]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100]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103] - 董事辞任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若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原董事仍需履职[104] -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43] 交易与审批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6种情况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23]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种情况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25] -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由总裁审批[126] - 未达到章程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29] - 除关联担保外,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129]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等2种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131] - 单笔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融资综合授信业务由股东会审批[133] - 单笔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且未超30%的融资综合授信业务由董事会审批[133] - 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的融资综合授信业务由总裁审批[133] - 预计动用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等3种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34]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80] - 年度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每股收益大于0.05元时,公司每年应分配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金额[184] - 满足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84]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应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184]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80%[186]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40%[186]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20%[186] -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同意[188] - 调整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90]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93][194]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191] -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190] 其他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196][198] -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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