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修订 - 2026年3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关联方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法人[9]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10] 关联交易事项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等多种事项[13][14] 关联交易原则 -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原则,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15] 表决回避规定 - 关联方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时应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应回避[15] 审议程序 -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等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18]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22]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应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22] - 公司与关联方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担保事项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5]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具备合理商业逻辑,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6] 计算标准 -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等,以投资、增资等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规定[27] - 公司关联方单方面向公司控制企业增资或减资,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规定[27] -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按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实际发生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预计总金额比较[28] - 公司对特定交易按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分别适用相关审议程序规定[28]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至少每半年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16] - 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时公司需说明原因等[31] - 公司董事等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及时告知关联方情况[33] - 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日常经营相关交易行为[33] -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新增关联方,合并报表前与该关联方交易不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29] - 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出售资产达披露标准且标的为公司股权,应披露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及财务指标[29] - 公司与关联方部分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31] -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明确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完成前解决[31] - 公司应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33] -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时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履行义务[33]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5]
格利尔(920641)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