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股份(600655) -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豫园股份") 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 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的情况报告》,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 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关联方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 存在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