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000014)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引言 1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 证明,并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向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交易实施情况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及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以下合称为"相关 主体")如下保证:(1)相关主体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 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和/或证明;(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