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000066) -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中国长城中国长城(SZ:000066)2026-03-26 18:33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等重新论证[12] - 超过最后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14]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4] - 募集资金置换需在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信息[15]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募集资金应按招股书等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10]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11] 闲置资金管理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可质押的非保本型,通过专项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相关账户开立或注销需及时公告[15]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通过专项账户实施,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信息,到期需归还并公告[17][18][19]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17]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使用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股东会审议并披露相关信息[19]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股东会审议并披露信息,包括取消或终止原项目、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22] 项目实施主体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及时披露信息[23] 资金使用监督 - 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报告,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5]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编制专项报告并披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并披露[26] 制度施行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废止[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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