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光股份(00280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03月)
微光股份微光股份(SZ:002801)2026-03-26 19:03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聘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6 年 0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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