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3]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3]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7] - 募投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困难时,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9] 现金管理与存放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20]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5] 协议签订与台账制度 - 公司及子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四方监管协议[8] -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10] 资金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12]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23]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4]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5]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3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35] -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36]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并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39]
宏和科技(603256) - 宏和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