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 - A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2] - A股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2] - A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2] - H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初步公告[15] - H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前21天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15] - H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初步公告[15] - H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15] 信息披露内容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2] - 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需披露[1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披露[2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0]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7]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传闻且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17]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17]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19]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编制,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33] - 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草拟、审核,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披露[35] - 重大信息报告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草拟文件,经审核、审批后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公开披露[36][37] - 公司信息发布需经制作、审核、审批、报送深交所审核备案、发布、报送监管部门、归档保存等流程[39] 信息披露责任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42]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股5%以上股东和关联人也应承担义务[42] - 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46] - 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49] - 董事等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报告并披露,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82] - 持股5%以上股东等违规6个月内买卖股票,公司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并披露相关情况[82] - 董事等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等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83] 重大事项报告 - 与主营业务相关投资单项交易8000万元及以上或12个月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需报告[57] - 与主营业务不相关投资单项交易5000万元及以上或12个月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需报告[5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57]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5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57]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5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需报告[5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61] -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62] - 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报告[63] 其他规定 - 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75] -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及相关人员、5%以上股份股东等[77]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79] - 投资者等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79] - 公司通过多种形式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81] -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稿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其保密并报告交易所[81] - 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配合董事会秘书收集信息[70] - 董事、高管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处分并索赔[87] - 部门等未准确报告重大事项,董秘可建议处罚相关责任人,但不免除董监高等责任[87]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监管,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更正,处分责任人[87] - 信息披露涉嫌违法按《证券法》处罚[88] - 及时披露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9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控人信息披露参照本制度[92] - 本制度自公司H股在港交所挂牌上市日起生效,原制度失效[93]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93] -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94]
汇川技术(300124) -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