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能源(01799) -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战略委员会设置 - 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5名,至少含一名独立董事[3]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3] - 战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4]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可连选连任[4] 下设小组与会议规则 -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6] - 会议提前两天通知,紧急情况不受限[9]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9] -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通讯表决[9]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9] 实施细则 -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