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能源(0179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五名非执行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至少一名具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6]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产生[6] - 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7] 审计委员会任期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7]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计前与外部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和申报责任[10] - 每年与公司审计师开会至少两次[14] - 审查财务报表及报告正当完整性,审阅重大判断[12] - 审查监督财务报告、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运行[15] - 检查雇员提出关注安排,确保公平独立调查及行动[16] - 审核监督关联交易并评价适当性[16] 审计委员会会议 -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提前两天书面通知委员[22] -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必要时可开临时会议[23] - 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24] - 委员无理由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可撤换[24] - 会议审核意见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主席有决定权[29]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少于10年[32] - 会议议案及表决结果书面报董事会[32] 其他 - 公司审计部收集提供审计书面资料[26] - 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3] - 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