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9]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9]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2] - 募集资金置换需在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同意意见[13]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为安全性高、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通过专项账户用于主营业务[14][15]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元或净额5%在定期报告披露[18] 项目延期与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披露未完成原因等信息[18]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变更募投项目需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新项目应投资主营业务[21][24]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经股东会审议,公告并关注后续情况[22][23] 资金使用监管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与投入情况[25]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5]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 专项核查报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存放、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27] - 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7]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8]
江山股份(600389) - 江山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