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达标准须股东会审议[7]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议[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股东会审议[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9]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按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部分情形可豁免股东会审议[9] 担保后续管理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形成关联担保需履行相应程序[11] - 公司财务部门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19]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需及时披露[23] - 公司对外担保需在深交所网站和指定媒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23] - 公司独立董事需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23] - 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财务及偿债能力,发现问题董事会及时采取措施[19] -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1]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特定条件下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1]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21] - 保证合同多人按份额担责,公司拒绝承担超份额责任[21] 办法生效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6]
远方信息(300306)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6年3月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