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601018) -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2026年3月修订)
重大信息报告金额标准 - 对外捐赠、赞助年度累计达500万元需报告[7] - 重大交易满足特定金额条件应报送[7] -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报董事会办公室[8] - 重大诉讼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报送[11] - 连续12个月内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累计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报告[11] -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超总资产30%需报重大风险[13] 重大信息报告主体及范围 - 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管等,制度适用于控股股东、5%以上股份股东等[2][3] - 重大信息包括重要会议、重大交易等及持续进展[2] 股东相关信息报告 - 控股股东和5%以上股份股东持股变化需告知董事会[16] - 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告知董事会[17] 重大信息报告时间及形式 - 重大信息发生当日(不超24时)需报对口职能部门[19][27] - 重大信息一事一报书面形式,突发事件可先初报后补书面材料[20] 信息管理相关要求 - 控股股东、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和高管需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22] - 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22] -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告知义务有不按规定报送、未及时报送等情形[24] - 控股股东、5%以上股份股东及各部门等应指定重大信息联络人并备案[24] - 重大信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组织绩效考核范围[20] - 未经批准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已公开信息以公告为准[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