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制度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对象调整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 薪酬方案决定与审批 -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1]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考核[1][2] 非独立董事薪酬 -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职务和合同定薪酬,不另发津贴[2] - 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发津贴,特殊情况需审批[2] 独立董事津贴 -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标准不变无需重新审批[2]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组成[2] 基本薪酬 - 基本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按月发放,标准不变无需重新审核[2] 绩效薪酬 - 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年度绩效薪酬基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基准的60%[2] -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不合格或按规定应退回绩效薪酬[2] - 总经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90分,系数取0.95;80分≤考核<90分,系数取0.90;70分≤考核<80分,系数取0.85[3] -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110分,系数取0.90;100分≤考核<110分,系数取0.85;90分≤考核<100分,系数取0.80;80分≤考核<90分,系数取0.75;70分≤考核<80分,系数取0.70,且平均计算系数不得超过0.8[3] 任期激励收入 -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薪酬总和(基本薪酬 + 绩效薪酬)* 任期考核激励系数[3] 薪酬追回 -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追溯重述财务报告时,应重新考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并追回超额发放部分[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公司应根据情节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并追回已支付部分[4] 薪酬体系原则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与市场发展、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可持续发展相协调[4] 薪酬调整依据 - 薪酬调整依据包括公司盈利状况、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组织结构调整、通胀水平[3][4] 薪酬上限与比例 - 公司法定代表人基础薪酬加绩效薪酬上限不超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主体核定范围[3]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础薪酬加绩效薪酬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基础薪酬加绩效薪酬的一定系数比例[3] 离任薪酬计算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离任,按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发放[3][4]
建研设计(301167) -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