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国科(30072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审议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4] - 应采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9] - 续聘同一事务所可不再重复开展选聘工作[9] 选聘限制 - 连续聘任同一事务所原则上不超8年,最长不超10年[9]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9] 费用与通知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下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并报送有关机构[11] - 解聘或不再续聘需提前30天通知[14] 时间要求 - 更换事务所原则上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6] 信息披露 - 每年需披露对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等信息[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