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或相互担保[2] - 可对特定条件单位提供担保,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对方反担保[6] - 董事会审核申请担保人情况,特定情形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8] - 为控股、参股公司担保,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8] 审议规则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0]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0]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0]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议[11]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股东会审议[11] 异常处理 - 法务风控审计部发现未经审议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17]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18] 责任承担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18] - 同一债权有保证和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擅自履行全部保证责任[18]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19] -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约定按份额担责,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份额的保证责任[19] 追偿与披露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披露追偿情况[19] -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担保总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21]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1] 违规追责 - 责任人违反制度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刑法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4]
佛慈制药(002644)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