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慈制药(00264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4月)
佛慈制药佛慈制药(SZ:002644)2026-04-08 19:02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0][24] - 超过项目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0] 协议签订与资金置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人、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6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2] - 项目实施中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6个月内置换[12]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2]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专户[6] - 超募资金应存放专户管理[6] - 公司用超募资金偿债或补流,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6] - 公司用超募资金补流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16] - 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流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18]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可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并年报披露[17] 监督检查 - 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后出具核查报告[25] - 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6] 其他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4]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2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28]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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