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30017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 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 管理。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 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 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