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认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8] - 持有对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为关联法人[6] - 持有对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8] 关联交易披露与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万元以上交易应及时披露,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13] - 与关联法人发生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应及时披露,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13] - 与关联人发生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交易,应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与关联人签订超三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18] - 对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合理预计,超预计金额需重新提交审议并披露[18] 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提供担保,参照为关联人担保规定执行,有关股东股东会回避表决[14] 其他规定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向董事会秘书申报关联方变更情况[21] - 拟与关联人发生应披露关联交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3]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关联交易,对公允性发表专项意见并向股东会报告[24] - 审议关联交易应了解标的和对方情况、确定价格,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25] - 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25] - 发生关联方占用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及时采取保护措施[25]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上市公司出资额为交易金额,满足条件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4]
建研院(60318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