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王股份(603007) -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丹阳顺景科技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1 关于丹阳顺景科技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和《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就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