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坤科技(301132)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5]AN211-1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5]AN211-15号 致: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 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