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603297)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永新光学永新光学(SH:603297)2026-05-15 19: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致: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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