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黎明(60304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 制报告的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及聘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