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黎明(603048)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 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最后 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 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