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黎明(603048) -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 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 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浙江黎明智造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 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 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 付工资、福利、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