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300289) -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情形,即上市公司、占本次交易总交易金额比例在百分之 二十以上的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本次交易总交易金额比例 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 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 未结案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