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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data Group(CD) - 2020 Q4 - Annual Report
Chindata GroupChindata Group(US:CD)2021-04-23 05:19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 2018和2019年底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原因是缺乏具备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会计及财务报告人员[131][132]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重大缺陷仍存在,若不纠正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不准确,影响公司业务、财务状况等[134] 新兴成长公司相关 - 公司上一财年收入低于10.7亿美元,符合《创业企业扶助法》规定的“新兴成长公司”标准,不再符合后预计将产生大量费用确保合规[138] - 公司是新兴成长公司,可利用某些减少报告要求的豁免,包括无需遵守《萨班斯 - 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的审计师鉴证要求[290] - 公司上一财年收入低于10.7亿美元,符合《创业企业融资法案》规定的“新兴成长公司”标准,可享受特定的简化报告等要求[302] - 公司预计相关规则和法规会增加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不再是“新兴成长公司”后,需承担确保遵守《萨班斯 - 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等规定的大量费用和管理精力[303] 风险因素 - 外部环境 - 公司面临外汇汇率波动风险,人民币相对外币或美元升值,可能对合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负面影响[130] - 公司面临自然灾害、健康疫情等灾难风险,可能导致业务运营、流动性和财务状况严重中断[142] - 中美政治紧张局势升级,可能对公司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外国公司问责法》可能限制公司进入美国资本市场[143] 中国业务相关法规风险 - 中国政府对电信相关业务有严格监管,外国投资者在增值电信业务中的股权不得超过50% [144] - 公司通过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开展中国业务,若被认定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可能面临严重处罚或失去对可变利益实体的控制[144][145][147] - 若公司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被认定违法,相关监管机构有广泛的处置权,可能对公司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147] - 若公司无法控制可变利益实体的活动或无法获得经济利益,可能无法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将这些实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148] - 公司子公司与可变利益实体(VIE)的合同安排收入需缴纳6% - 13%的中国增值税及相关附加费[149] - 公司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开展中国业务,该安排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150] - 若VIE或其股东不履行合同义务,公司可能需承担大量成本和资源来执行安排,且中国法律体系的不确定性可能限制执行能力[151] - VIE的注册股东可能与公司存在潜在利益冲突,这可能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155] - 2019年3月15日中国通过《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生效,其解释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影响公司现有结构和运营[158] - 2020年6月23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7月23日生效,增值电信服务(部分除外)仍在负面清单内[161] - 公司与VIE股东的股权质押协议执行可能受中国法律法规限制,注册股权金额可能无法覆盖全部担保义务[164][165] - 若VIE及其子公司破产或清算,公司可能失去使用和享有其资产的能力,影响业务规模和运营[166] - 若VIE股东未经公司同意自愿清算或分配资产,公司可通过行使权利阻止,必要时需诉诸法律程序[167][168] - 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贷款和直接投资受监管,外债总额上限为净资产的2.5倍[171] - 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最高100%可按需兑换为人民币资本[172] - 外资增值电信服务企业外国投资者最终出资比例限制在50%或以下[174] - 外商独资企业需每年从累计税后利润中提取至少10%作为法定储备基金,直至达到注册资本的50% [179] - 中国公司向非中国居民企业支付股息适用10%的预提税税率[180] - 公司开展业务依赖外商独资企业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178] - 公司提供IDC服务的企业已取得相关许可证,但无法保证能维持、更新或获取新许可证[176][177] - 中国经济、政治、社会条件及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对公司业务产生不利影响[181][182] -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影响公司合法权益[184][185][186] - 公司业务受中国政府政策和法规广泛影响,政策或监管变化可能导致高额合规成本[187] - 公司若未遵守法律法规,可能面临运营暂停等处罚,影响业务和财务状况[190] - 人民币汇率波动及政府外汇管制政策或对公司运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191] - 中国居民境外投资相关法规可能限制公司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194] - 公司部分股东可能未遵守境外投资相关法规,可能导致公司或股东面临罚款或法律制裁[200] - 公司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未完成外汇登记,可能面临罚款和法律制裁[201] - 公司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或获得限制性股票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202] - 公司若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福利计划费用,可能面临补缴、滞纳金和罚款[2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可能增加公司劳动力成本,限制用工实践[208] - 中国通货膨胀和劳动力成本上升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和增长产生负面影响[209] - 非中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可能难以执行[210] - 外国投资者收购或投资中国公司程序复杂,涉及2006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2011年《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2020年12月发布(2021年1月生效)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法规[216] - 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若交易无合理商业目的,收益可能按25%(涉及中国机构资产转让)或10%(涉及中国不动产或居民企业股权投资)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219] - 2015年5月13日生效的《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工作规程(试行)》规定间接交易双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转让并提交材料[219] - 2017年12月1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实践和程序[220] - 2008年1月1日起,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中国企业股东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一般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份收益若属境内所得也需缴税[223] - 依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境外注册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按25%对全球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224] - 判定境外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的条件包括高级管理和核心部门主要在中国、财务和人事决策由中国组织或人员决定、主要资产等在中国、50%以上投票董事或高管常住中国[224] - 中国企业向外国企业投资者支付股息,现行预扣税税率为10%,若外国投资者所在辖区与中国有税收协定可享受优惠[226] - 依据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香港居民企业持有中国企业不少于25%股份,股息预扣税税率可降至5%,但需满足一定条件[226] - 公司在间接股权转让、过往私募融资和首次公开发行、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交易等方面面临不确定性,可能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17][218][221] 美国证券市场相关法规及风险 - 2019年6月,美国两党议员提出法案,要求SEC维护无法被PCAOB检查或调查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名单,2025年起,连续三年在名单上的发行人将从纳斯达克等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摘牌[233] - 202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FCAA),12月2日众议院批准,12月18日总统签署成为法律,该法案要求SEC从2021年起禁止连续三年聘用无法被PCAOB检查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外国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233] - 2020年6月4日,美国前总统特朗普下令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在60天内提交报告,建议SEC对在美上市中资公司及其审计机构采取行动,新上市标准过渡期至2022年1月1日,不符合标准可能面临摘牌等风险[234] - 2011年起,“四大”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受中美法律冲突影响,2012年底SEC对其发起行政诉讼,2015年2月6日达成和解,2019年2月6日相关诉讼被视为有偏见地驳回[236][238][239] - 公司审计报告由未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师编制,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PCAOB检查的全部益处,公司可能因无法满足PCAOB检查要求而被摘牌[231][233] 公司股权结构及投票权相关 - 截至2021年3月31日,贝恩资本实体和鞠京先生持有公司全部已发行B类普通股,占总发行和流通股本总投票权的94.3%[250] - 公司A类普通股每股有1票投票权,B类普通股每股有15票投票权,这种双重股权结构限制股东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可能阻碍潜在的控制权变更交易[249] - 两类贝恩资本实体持有的B类普通股在其及其关联方持有的普通股总数低于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或2025年10月2日较早发生时,将自动转换为A类普通股[251] 公司ADS相关风险 - 公司ADS自2020年9月30日在纳斯达克上市以来,交易价格在13.12美元至27.47美元之间波动[242] - 证券市场波动、公司自身运营因素、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等可能导致公司ADS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波动,公司可能面临证券集体诉讼风险[242][243][247] - 公司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现金股息,投资回报可能完全依赖美国存托股票(ADS)的价格升值[258][259]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锁定期协议到期后,大量ADS在公开市场出售或被认为可能出售,可能导致ADS价格下跌[261] - 某些主要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根据《证券法》注册其股份的出售,注册后的股份以ADS形式在公开市场出售可能使ADS价格大幅下跌[262] - 公司采用了股份激励计划,发行的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以ADS形式在公开市场出售,可能降低ADS交易价格并稀释投资者的所有权百分比[263]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ADS持有人可能无法及时收到投票材料,无法行使投票权[264][265] - 若ADS持有人未给出投票指示,存托机构可能会给予公司酌情代理权来投票,这可能对ADS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267] - ADS持有人参与公司未来配股的权利可能受限,导致其持股被稀释[269][270] - 若存托机构认为向ADS持有人分配现金股息不切实际,ADS持有人可能无法收到现金股息[271] - 公司和存托机构有权修改存托协议,若修改条款对美国存托股份(ADS)持有人不利,ADS持有人仅会提前30天收到通知;公司可随时终止ADS安排,ADS持有人至少会提前90天收到通知[272] - ADS持有人针对存托机构的索赔权利受存托协议条款限制,且在最大程度上放弃对公司或存托机构的陪审团审判权[273] - 存托协议规定ADS持有人和存托机构有权选择将相关索赔提交纽约仲裁,但不适用于联邦证券法相关索赔或首次公开募股之外的索赔[277] - 存托机构可随时关闭账簿,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ADS的转让[279] 公司治理及股东权利相关 - 公司使用印章签订合同,若授权人员滥用或挪用公司印章,可能导致公司运营中断,获取印章的法定代表人可能引发控制权争夺,需采取法律行动解决[227][229] - 标准普尔道琼斯和富时罗素更改了上市公司股票纳入某些指数的资格标准,排除了多类股票公司和公众股东持有总投票权不超过5%的公司[254] - 公司是开曼群岛注册的豁免公司,股东在美国对公司或其董事、高管提起诉讼可能困难,且判决可能无法执行[280] - 开曼群岛法律下股东权利和董事信托义务不如美国部分司法管辖区明确,股东检查公司记录的权利有限[283][284] - 公司第五次修订和重述的章程包含反收购条款,可能限制他人收购公司控制权,剥夺股东和ADS持有人溢价出售股份的机会[286] - 公司第五次修订和重述的章程规定开曼群岛法院和美国联邦法院为公司与股东之间大部分纠纷的专属管辖法院,可能增加股东诉讼成本并限制其选择有利司法论坛的能力[287] - 公司是外国私人发行人,可豁免美国国内上市公司适用的某些证券规则和规定,需在每个财年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交20 - F年度报告[292][293] - 公司因Bain Capital Entities拥有超50%总投票权,属于“受控公司”,可豁免部分公司治理要求[297] - 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可能面临证券集体诉讼,会分散管理层注意力和资源,损害声誉,限制未来融资能力,若败诉需支付巨额赔偿[304] - 公司作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可采用母国公司治理做法,可能与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差异大,股东保护可能较少[294] - 公司目前遵循母国公司治理做法,因依赖“外国私人发行人”豁免,股东保护可能低于美国国内发行人[296] - 公司作为“受控公司”,董事会多数成员不必为独立董事,薪酬委员会等也不必全由独立董事组成[297]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相关 - 若公司某一纳税年度被认定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美国股东可能面临不利联邦所得税后果;判定标准为该年度至少75%的总收入为被动收入,或至少50%的资产价值归因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298] - 公司认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不是PFIC,且预计可预见的未来也不会是,但无法保证[298] - 公司收入或资产性质、构成变化,可能导致其在当前或后续纳税年度成为PFIC,市场市值下降也可能增加成为PFIC的可能性[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