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晶电子: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1] - 变更前会计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解释公告执行[2] - 变更后会计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8号规定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原有准则执行[2] 会计处理规则变更 - 解释第18号要求对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会计核算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预计负债"科目[1] - 相应在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1] - 首次执行时若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 需按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1] 变更影响说明 - 本次变更为合理变更 未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2] - 变更未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2] - 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