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财政部拟现金认购交通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交易完成后将成控股股东,交易需经相关审批,且财政部可依规定免于要约收购 [2][9] 收购人介绍 - 收购人是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人蓝佛安,注册地北京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4] - 财政部为机关法人,贯彻财经方针政策,履行多项财政职责 [4] - 截至报告签署日,财政部近五年未受相关处罚、未涉重大诉讼仲裁,主要负责人情况相同 [5][6] - 除交通银行外,截至报告签署日,财政部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直接拥有权益超5%的情况未披露 [6][7]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 收购目的是充实交通银行资本,提升资本充足水平 [6] - 截至报告签署日,除本次收购外,财政部未来12个月暂无增持或处置股份计划,承诺发行完成后18个月内不转让股份 [7] - 交易已履行程序:2025年3月30日交通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交易已获收购人内部审议通过 [7] - 交易尚需履行程序:交通银行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核准,经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8] 收购方式 - 交易前财政部持股23.88%,为第一大股东,发行完成后持股34.80%将成控股股东,若有除权除息事项将相应调整 [9] - 收购方式为财政部现金认购交通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 [10] - 认购价格8.71元/股,若有除权除息或政策调整将相应调整 [11] - 财政部拟认购金额1124.2006亿元,认购数量依发行价格调整,最终由相关方协商确定 [13] - 认购方式为现金,认购价款支付及股份交付按协议执行,认购股份限售期五年 [14][15] - 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18] - 截至报告签署日,收购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 [19] 资金来源 收购人承诺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支付方式见收购方式相关内容 [20]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 本次发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财政部承诺五年内不转让股份,股东大会同意后可免于要约收购 [21] - 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见收购方式相关内容 [22]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免于要约收购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2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