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2025年4月3日,上交所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因其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1]。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2022年,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虚增营业收入7,659.41万元、利润总额7,722.20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11.25%、46.59%,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债务 - 截至2022年12月9日,中科新材、华辉环保与德运新合计借款余额10,800万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82%;截至2023年9月14日,合计借款余额6,426万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88%,公司迟至2024年9月26日披露[3]。 提供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2022年1月25日,公司以持有中科新材49%的股权为南粤银行与广东鸿俊投资有限公司不超过48,69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年报也未披露,迟至2024年12月7日补充披露[4][5]。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责任认定 -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5]。 - 虞建明组织、指使造假,构成相关违法情形;黄海粟、陈瑞、董春香未勤勉尽责,是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昌盛、郑杰、韩昆山参与造假,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6][7]。 - 吴江明、董春香、张宝林、陈瑞知悉重大债务未及时披露,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债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春海、祝灿庭、黄海粟、吴江明、陈瑞、张宝林对公司担保事项违规负有主要责任[8]。 - 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承诺[9]。 纪律处分决定 - 对公司及虞建明、郑杰、黄海粟、吴江明、陈瑞、董春香、张宝林、范昌盛、韩昆山予以公开谴责,对胡春海、祝灿庭予以通报批评,公开认定虞建明6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11]。 - 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记入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可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12]。 - 公司及董监高人员需整改,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应举一反三,规范运作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2]。 公司其他信息 - 2024年1 - 12月,公司营业收入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占比64.0%,生物基和淀粉基新材料制造占比35.26%,其他业务占比0.74%[12]。 - 公司董事长是胡春海,51岁,硕士学历;总经理是祝灿庭,55岁,本科学历[13]。 - 截至发稿,公司市值为33亿元[14]。
上交所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