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股权投资,迎重要新规
上海证券报·2025-04-03 20:15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规 旨在规范保险资金对未上市企业的重大股权投资行为 推动保险资金更聚焦主责主业 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 [1][4] 政策背景与市场现状 - 重大股权投资指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 且对该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1] - 截至2024年末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约33.26万亿元 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占比约9% 是保险资金发挥耐心资本作用 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重要方式 [1] 投资范围与资质要求 - 保险集团和保险公司可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六大产业企业 [2][4]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依据规定投资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 [2] - 被投资企业应股权结构简单、主营业务突出 [2] - 保险机构应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 [1] 明确禁止的投资行为 - 禁止未按公司发展战略或受控股股东操控开展投资 [3] - 禁止将被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控股平台 违规投资与其主营业务无关的行业 [3] - 禁止通过间接投资、分散投资等形式规避对企业的实质控制 [3] - 禁止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或为其融资提供担保(监管另有规定除外) [3] - 禁止通过被投资企业违规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进行利益输送 [3] - 禁止被投资企业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或企业间交叉持股 [3] - 禁止与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或将股东权利委托其行使 [3] 穿透监管原则 - 通过特殊目的实体、私募股权基金、信托计划等方式投资 若穿透后对底层企业构成重大股权投资 或与直接股权投资合并计算后构成重大股权投资的 均需遵守本通知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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