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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01237中科生物(01237) 上海证券报·2025-04-07 02:20

文章核心观点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宁科)及实际控制人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罚,公司表示将整改并加强合规建设 [1][28] 《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违法主体 -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宁科) [2] - 实际控制人虞建明 [2] - 时任董事长黄海粟、吴江明 [3][6] - 时任总经理陈瑞 [4] - 财务总监董春香 [5] -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 [7] - 财务部部长范昌盛 [8] - 中科新材分管采购副总经理韩昆山 [9] - 郑杰 [8] 违法事实 - 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通过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虚增营业收入7,659.41万元、利润总额7,722.20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11.25%、46.59% [10] -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包括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截至2022年12月9日借款余额10,800万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82%;截至2023年9月14日借款余额6,426万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88%)和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2024年2月7日中科新材停产,迟至2024年3月27日披露) [13] 当事人申辩及复核 - 陈瑞、董春香、郑杰、张宝林提出申辩,认为自身无主观过错、已尽告知义务、量罚不当等,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15][16] - 监管局经复核,对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 [17][18][19] 处罚决定 - 对ST宁科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 [22] - 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采取6年市场禁入措施 [23][24] - 对黄海粟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23] - 对陈瑞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23] - 对董春香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23] - 对郑杰、韩昆山、范昌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23] - 对吴江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4] - 对张宝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24] 《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相关内容 违规事实 - 2022年1月25日公司以持有中科新材49%股权为南粤银行与广东鸿俊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迟至2024年12月7日补充披露 [28] 责任人员 -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胡春海、总经理祝灿庭、时任董事长黄海粟、时任董事长吴江明、时任总经理陈瑞、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未勤勉尽责,负有主要责任 [29] 监管措施 - 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海粟、吴江明、胡春海、陈瑞、祝灿庭、张宝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9] 公司回应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汲取教训,加强学习,落实整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