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 变更原因源于财政部2023年10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2024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分别涉及流动负债划分、供应商融资披露、售后租回交易等内容,实施日期分别为2024年1月1日和2024年12月6日 [3] - 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原有《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变更后新增执行第17号和第18号解释,其余政策保持不变 [17] 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划分 - 负债流动性划分标准明确:若企业无推迟清偿负债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不考虑主观可能性),则归类为流动负债;符合非流动条件的负债即使计划一年内清偿仍保持非流动属性 [4] - 贷款安排中负债流动性划分需区分契约条件时间节点: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应遵循的条件影响流动性判断,之后的条件不影响 [5] - 负债清偿定义扩展至转移现金、经济资源或权益工具,但权益工具选择权分类为金融工具不影响负债流动性 [6] - 非流动负债若附有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需遵循的契约条件,需在附注中披露条款细节、账面价值及潜在违约风险 [7] 供应商融资安排披露 - 供应商融资安排特征为融资方代付供应商款项并延长企业付款期,需披露条款、金融负债账面金额(期初/期末)、付款到期日区间及非现金变动类型 [9] - 流动性风险披露需考虑供应商融资导致的负债集中度变化,并反映延期付款或提前收款的授信情况 [10] 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 - 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需按租赁准则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且后续计量不得确认与使用权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12] - 租赁范围缩小或期限缩短时,终止租赁的利得或损失仍计入当期损益 [12]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 - 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可选择公允价值或成本模式,但不得混用或转换模式,其余投资性房地产需统一采用单一计量模式 [14] 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 - 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按或有事项准则处理,预计负债计入营业成本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特定项目列示 [15] 变更影响 - 公司目前不涉及变更相关业务处理,无需追溯调整,执行第17号和第18号解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无影响 [17] - 变更属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18]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