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实施
消费日报网·2025-04-07 10:33
文章核心观点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1][2] 分组1:《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适用对象包括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 [1] - 出台目的是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系统治理、综合施策 [1] - 厘清各方责任,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分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三种 [1] - 委托承包经营时,用餐单位和承包方都应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治理“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现象 [1] - 强调学校食堂责任,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配备人员要求严于其他集中用餐单位 [1] -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须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2] - 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应从重处理 [2] - 符合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自身也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2] 分组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补充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定义 [2] - 明确食品安全总监应由企业的管理层人员担任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