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配建设施能否登记在开发商名下
中国自然资源报·2025-04-11 11:10
【基本案情】 某公司向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关于请求及时办结我司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报告》,申请将 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内幼儿园、文化活动站登记至该公司名下。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不动产 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告知该公司因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文化活动站作为 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其产权归属涉及开发企业、业主、政府等多个利益关系主体,对该公司提 出的首次登记申请暂不予登记,该公司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文化活动站不动产权属归属问题。 【观点讨论】 观点:有关配套设施归属应视合同约定情况而定。 一、判断配套设施是否属于政府所有应以出让合同为依据。土地出让合同若没有约定幼儿园、文化 活动站的权利归属,基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文化活动中心、幼儿园产权归开发企业所 有。即使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的情形,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于格式条款也应当作出有利于当事 人的解释。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机关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若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在法律 没有规定的前提下,不应当认定属于国家所有。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文化活动站等配建设施的权属,应当结合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