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能重塑全社会对“失败”的包容度,是法治时代对良法善治的有益探索,推动经营主体转型,构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市场氛围,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同频共振 [1][2][3][4] 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案例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发出江苏首张“个人破产”信用修复证明书,农贸市场小摊主卫云培成为当地首个受益者,其因“发包”老板“失踪”资金链断裂欠下30多万外债,用7年偿还欠款后信用得以修复 [1] - 深圳自2021年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实施以来,近千宗案件实现债务豁免,七成多债务人通过信用修复回归正常生产生活 [1] - 4月初,厦门市就《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成为继深圳之后全国第二个推进建立该制度的城市 [1] 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本质及适用条件 - 本质是对市场经济中“责任伦理”的重构,不是纵容“老赖”逃废债务,也不是让失信被执行人终身笼罩在债务阴影下 [2] - 只有符合“诚实而不幸”原则的债务人,即遭受不幸但仍然诚实的债务人,才适用该制度 [2] 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现状 - 处于地方试点阶段,全国超30个地方法院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累计免除债务金额超13亿元 [2] 个人破产保护制度价值 - 推动经营主体从“债务终身制”向“风险有限责任制”转型,化解个案债务危机,构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市场氛围 [2] - 让债务人受到失信惩戒的同时获得重新创造财富的机会,保护债权人权益,避免两败俱伤 [3] - 与国家层面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频共振,为“恶意失信”与“非自愿失信”提供制度边界,让债务人“信用重生”成为法治框架下的权利复位 [3] - 激活经济毛细血管,深圳个人破产申请者中43%为小微企业主,“二次创业”成功率较普通群体高出近三成 [4]
“个人破产”信用修复带了个好头
经济日报·2025-04-12 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