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高管任职新规!调整监管处罚对任职、提拔影响→
金融时报·2025-04-27 14:43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 -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1] - 修订背景为银行业改革发展中出现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原办法于2013年发布 [1] - 新办法调整监管处罚对高管任职影响,区分处罚类型明确影响期限 [1] 监管处罚影响调整 - 警告、通报批评及罚款类行政处罚设置一年影响期,处罚未满一年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现任高管受罚后一年内不得提拔 [2] - 禁业类行政处罚额外设置五年影响期,市场禁入期满未逾五年视为不符合任职条件 [2] - 取消任职资格类行政处罚按处罚明确期限执行,未届满或终身取消资格者视为不符合条件 [2] 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 高管任职资格条件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专业知识经验、良好合规廉洁记录、良好品行声誉、金融经济从业记录、财务稳健性、职务独立性及忠实勤勉义务 [3] - 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高管具体范围及条件由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另行规定,与《办法》互为补充 [3] - 《办法》与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不一致时以《办法》为准 [3] 任职资格管理程序 - 须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需在任职前申请核准,未获核准前不得履职 [4] - 适用报告制的高管需按规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4] 金融机构主体责任 - 金融机构需健全高管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确保拟任人员符合条件并将调查结果纳入申请材料 [6] - 金融机构及拟任高管需对任职资格申请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6] - 金融机构应制定高管任职管理制度,合理设置高管岗位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