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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曝光网络主播偷逃税五大手法
第一财经·2025-04-29 13:49

税务监管政策动态 - 税务部门对网络主播采取分类监管,对涉税风险较高且经引导规范仍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将移送稽查立案检查[1][11] - 网络主播偷逃税已成为税务稽查重点,近年税务部门公开曝光多起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例[1] - 2024年税务部门对169名网络主播开展检查,累计查补收入8.99亿元[11] 隐匿收入手法 - 隐匿收入是网络主播偷逃税最常见手法,指网络主播已实际取得应税收入但未按税法规定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2] - 网络主播多将相关收入转入自己或自己控制的个人账户来隐匿收入,如网络主播王子柏借母亲个人账户收取佣金超1000万元[2] - 税务部门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要求平台企业常态化报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数据[2] 转换收入性质手法 - 网络主播将通过设立"空壳"工作室等方式,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收入[3] - 综合所得收入适用个税税率最高为45%,经营所得在扣除成本费用后适用最高个税税率为35%,且核定征收实际税率更低[4] - 网络主播黄薇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1.16亿元,网络主播乐传曲将劳务报酬收入转入亲属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套用核定征收[4] 收入类型及纳税申报 -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主播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场景,由任职受雇单位预扣个税,主播个人次年办理综合所得个税汇算清缴[5] -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于主播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场景,由平台或商家预扣个税,主播个人次年办理综合所得个税汇算清缴[5] - 经营所得适用于主播注册个体工商户等形式工作室场景,由工作室申报缴纳个税,次年办理经营所得年度个税汇算清缴[5] 拆分收入手法 - 部分主播及机构通过成立多个纳税主体拆分收入,或将收入拆分为多个交易合同等方式滥用税收优惠政策[7] - 网络主播通过亲属朋友名义在多地设立工作室,将个人直播带货收入拆分至这些工作室套享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7] - 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7] 虚列成本费用手法 - 部分主播通过虚构业务、接受虚开发票或混淆个人消费支出与企业经营支出等方式虚列成本费用[8][9] - 网络主播虚列人员工资、虚构大额营业费用,将个人购买奢侈品包、珠宝、医美等消费支出列入个体工商户成本[9] 虚开发票手法 - 网络主播及机构通过成立多个关联主体虚构业务、虚报价格等方式虚开发票,或利用"空壳"公司虚受直播平台开具发票[10] - 广东惠州高赋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帮助网络主播"避税"招揽主播,将直播打赏收入以"信息技术服务费"转给外省空壳公司[10] - 该公司为700余名网络主播偷逃个人所得税3200余万元,同时利用空壳公司虚开发票少缴各项税费约2100万元[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