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总则 - 内部审计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并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依据包括《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1] - 内部审计是对公司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审计与监督 目的包括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和提升效益[1] - 公司所有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均需接受内部审计监督[1] 审计任务与范围 - 审计任务为确保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及财经纪律在公司正确执行 强化管理并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1] - 审计范围涵盖年度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财务收支与经济往来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控股子公司经济效益审计、中层干部或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执行情况审查、经营管理重要问题专项审计调查以及领导交办事宜[1] 审计依据与权限 - 内部审计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规章制度及董事会决议、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经营责任单位目标以及总经理制定的管理措施[2] - 审计机构权限包括召开审计工作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可行性论证、要求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文件资料、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财产、调查审计事项并索取证明材料、对严重违规行为经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行为采取临时措施并追究责任建议以及提出管理改进和违规处理意见[2] 审计工作程序 - 审计项目计划需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实施前三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突击性审计除外)[2] -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提出改进建议 审计终结需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决定送达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进行财务调整[3][4] -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意见采纳和执行情况 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及负责人审计机构向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在七天内向分管领导提出但需先执行决定[4] 审计种类与方式 - 内部审计种类包括财务收支审计(监督检查财务收支合法性真实性)、专案审计(查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以及专项审计[4] 审计机构与人员 - 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并配备不少于三人的专职审计人员 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并对董事会负责[5] - 审计人员需具备必要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依法审计并遵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要求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且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打击报复[5] - 公司实行内审回避制度 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时需回避对该单位的内审工作[5]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或修改后公司章程抵触则按国家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后报股东会审议[5]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程序相同 董事会负责解释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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