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述不当?普法也要讲章法
南方都市报·2025-05-12 20:42
案件事实更正 - 法院更正了普法案例中两名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原告59岁,被告29岁,均为女性[1] - 将原告行为从“突然转身”更正为“放慢脚步接电话,后停下缓慢转身站住”[1] - 将被告行为从“未保持安全距离”更正为“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况”[1] - 法院承认此前关于“安全距离”的表述存在使用不恰当的问题[1] 普法工作问题与影响 - 普法节目中出现对当事人行为、性别等描述的事实性错误,属于审校把关的底线问题[2] - 案例讲述出现“造词”“造法”、与事实不符的低级错误,会导致案例失真、普法失效[2] - 此类错误会带来错误的示范效果,损伤法律的权威和当地法院的公信力[2] - 一次普法乌龙的破坏力不容小觑,有必要厘清责任、进行追责[2] 法院回应与改进 - 当地法院进行了及时更正并重新普法[2] - 法院提出将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2] - 有必要追根究底出现普法乌龙的具体原因,避免类似情况再发生[2] - 需审视普法法官是否对案情细节不清,或未严肃对待普法工作[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