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围绕美丽中国建设等开展督察 “一刀切”应对将被追责
证券时报·2025-05-13 01:43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基础上,进一步聚焦省、自治区、直辖市 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及责任落实情况,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区域、领域、行业和突出生 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充分发挥延伸、补充作用。 《条例》明确,被督察对象存在平时不作为而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对反映 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组织领导督察整改不力,落实督察整改要求不到位,敷 衍应对、虚假整改等情形的,将对该党政领导班子、相关部门(单位)、企业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他有关 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2015年12月以来,已完成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覆 盖,第三轮完成3个批次督察任务,坚决查处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典型案件、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 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 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