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与适用范围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明确审批程序 维护股东权益并履行社会责任 依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及天津市国资委相关管理办法[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本部各中心 部室 天津水务事业部 市内直属水厂 技术产品中心等内设机构及所有控股企业[1] 术语和定义 - 对外捐赠指公司及控股企业自愿无偿赠与其有权处置的财产 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联的公益事业[1] 组织和职责 - 对外捐赠需由实际需求部门提出动议 并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前审核 包括方案拟定 合规审核及效果跟踪[1] -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捐赠年度预算编制 执行监督 内部决策程序及国资管理部门报审工作 并指导财务处理[2] - 纪检和审计部门需加强监督 检查制度建设 决策程序 预算管理及项目实施 及时整改问题[2] - 捐赠披露需遵守信息披露规则 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2] - 控股企业需制定自身捐赠制度 明确管理部门 审批程序及支出限额 公司不定期抽查管理情况[3] - 对制度不健全或未按程序决策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者追究责任 涉及法律则移送司法机关[3][4] 管理政策和原则 - 捐赠原则包括自愿无偿 不得要求受赠人提供便利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4] - 量力而行 已亏损或捐赠将导致亏损的企业一般不能捐赠[4] - 程序规范 需严格内部决策和审批流程 大额捐赠履行核准程序[4] - 诚实守信 已承诺捐赠必须履行 严禁虚假宣传[4] - 捐赠类型包括救济性捐赠(受灾地区 扶贫地区 弱势群体)公益性捐赠(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 体育 环境保护 节能减排)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捐赠[4] - 捐赠资产需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包括现金和实物 无权处分财产不得捐赠[5] - 禁止以个人名义捐赠企业资产[5] - 除政府特殊规定外 捐赠应通过合法慈善机构 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拒绝摊派性捐赠[5] - 捐赠规模需根据经营规模 盈利能力 负债水平 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盈利能力下降 负债偏高 现金流为负的企业应压缩规模 资不抵债或亏损企业一律不得捐赠[5] - 捐赠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同意 控股企业不得擅自捐赠[5] 预算和决策管理 - 捐赠实施年度预决算管理 支出纳入年度预决算 履行内部审核批准程序 并由公司统一履行国资备案[6] - 年度预算需详细说明捐赠项目 事由 资产 范围及规模 决算需专项说明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6] - 捐赠需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单次捐赠≤500万元或年度合计≤1000万元需董事会批准 单次>500万元或年度合计>1000万元需股东会批准[7] - 捐赠发生后需按上市规则及时披露[7] - 控股企业向公司报送材料包括捐赠请示(事由 对象 途径 财产类型 金额)董事会决议及其他必要材料[7] - 除内部批准程序外 捐赠需上报城投集团审批后方可实施[7] - 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紧急捐赠 可在履行内部决策后先行捐赠 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国资管理部门报告[7] 附则 - 本制度为原《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修订版 由财务管理中心解释并监督实施[8] -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办法(创业环保治理字202278号)即行废止[8]
创业环保: 创业环保对外捐赠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