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 - 募集资金包括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如IPO、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 [1] - 董事会需对募投项目可行性充分论证,确保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维护资金安全,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1][3]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募集资金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募投项目个数,且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2] - 公司需在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等条款 [2] - 通过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需由公司、子公司、银行及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2]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使用部门申请后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或分管高管签字方可付款 [3]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关联方占用、财务性投资(如证券投资)等行为 [3]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若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原因 [4] 募投项目调整与超募资金管理 - 募投项目若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4] -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禁止用于高风险投资,且永久补流或还贷的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总额30% [6][7]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投资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如结构性存款),且需董事会审议及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同意 [8][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终止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 [10] - 变更后的用途需投资于主营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需披露定价依据及影响 [10][11] - 节余资金使用若超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元或净额5%可豁免程序但需年报披露 [11] 监督与信息披露 - 财务部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审计部每季度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存在违规时董事会需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 [12] - 董事会需对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12]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公司需配合并承担费用 [13] 附则与解释 -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按新规执行并修订 [13] - 公司需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13]
密封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