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修订核心内容 - 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将文件层级由监管指引提升至基础规则层级,严格监管募集资金使用[1] - 修订重点包括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性、使用效率及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等方面[1] 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强化 - 明确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超募资金仅可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回购注销,禁止用于永久补流和偿还借款[1] - 从严监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并规定擅自变更的罚则[1] - 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募集资金,要求公司主动披露相关情况防止变相改变用途[1] - 募投项目延期需严格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1] 募集资金安全性管理 - 规范现金管理行为,要求产品具备高安全性、流动性且不得质押,明确产品期限及损害利益时的披露义务[2] - 强化资金账户监管,临时补流及现金管理均需通过专项账户或公开披露的专用结算账户实施[2] - 要求公司配合保荐机构督导及审计工作,落实专户管理和三方监管制度[2]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 - 允许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前期自筹资金投入,特殊情况下可在自筹支付后6个月内置换[2] - 要求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的募投项目重新评估论证,督促公司积极推进项目建设[2] 中介机构责任强化 - 保荐机构需对募投项目重大变化发表意见,说明原因及前期意见合理性[3] - 保荐机构应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资金异常需及时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3] - 明确与上位法的法律责任衔接机制,促进中介机构勤勉尽责[3] 规则适用与调整 - 规则适用于股权性质证券募集资金(含可转债、存托凭证等),不包含股权激励和债券募集资金[3] - 新规实施后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新规则,实施前已完成的适用旧规则[3] - 删除独立董事对募集资金事项发表意见的要求,同步将"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3]
证监会重要修订!事关上市公司募资监管
证券时报·2025-05-15 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