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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股份: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概要 -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1] - 法律依据包括《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股东会召集程序 - 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等媒体及上交所网站公告股东会通知,披露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 [2] - 同步披露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 - 股东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董事会具备合法召集资格 [3] 参会人员情况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名,代表3户有表决权股东,持股11,000股(占比0.0008%) [3] - 网络投票股东303人,代表股份196,768,040股(占比14.0983%),资格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4] - 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列席会议,全体参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3][4] 表决程序与结果 - 审议通过《关于补充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4] - 关联股东包括蜀道投资集团、四川宏达实业等三家主体 [4] - 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4][5] 结论意见 - 股东会召集程序、参会人员资格及表决结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