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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力科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2025-05-15 21:33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议案,并将决议有效期延长24个月至2026年10月27日 [4] - 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62次审议会议通过公司发行上市申请 [5] - 中国证监会2025年2月18日批复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批复有效期12个月 [5] - 深交所2025年5月15日同意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太力科技",代码为"301595" [5] 发行人主体资格 - 公司由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整体变更设立,持续经营时间从2003年4月24日太力有限成立起计算超过三年 [5] -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公司,不存在应当终止的情形 [6] 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公司符合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和上市规则要求 [7] - 发行前股本总额8,121万元,发行后增至10,828万元,不低于3,000万元 [7] - 本次公开发行2,707万股A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25%以上 [7] - 公司2023年度和2024年度扣非净利润分别为8,075.67万元和8,567.86万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超5,000万元 [9] 保荐机构情况 - 公司聘请民生证券担任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具备保荐业务资格和深交所会员资格 [10] - 民生证券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 [10] 相关责任主体承诺 -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公开承诺并披露约束措施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