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光电: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 累积投票制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 [1] - 累积投票制允许股东将所持股份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作为总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投给候选董事 [2] -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 [3]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或合计持有3%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或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4] - 提名人需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 [5][6] - 董事候选人需书面承诺资料真实性并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审核任职资格后确定候选人名单 [7][8] 董事选举投票与当选规则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投票权分别按持股数乘以对应类别应选人数计算 [9][3] - 股东需在选票标明股份数及分配给各候选人的表决权数,投票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9][4] - 当选董事需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半数的票数,若未足额则进行多轮选举 [10] - 会议主持人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需提供专用选票并解释投票方法 [11] 附则 - 细则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细则经股东会审议生效并由董事会解释 [12][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