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1] -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1] - 董事会需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1] 股东会类型与召开条件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2] - 临时股东会需在《公司法》规定情形出现后两个月内召开 [2] - 若无法按期召开,公司需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原因 [2] 股东会召集程序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意见 [3] - 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0%以上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 [3][4] - 若董事会未及时反馈或拒绝,审计委员会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可自行召集 [3][5]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提案需符合法律法规 [6]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通知,临时股东会需提前15日通知 [6] - 股东会通知需完整披露提案内容及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 [7][8]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 - 股东会可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8] - 股东可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 [9][10]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表决需单独计票并披露 [10][11] 股东会决议与记录 - 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 [15] - 会议记录需包含议程、出席人员、表决结果等,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4]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则无效,程序瑕疵可被股东请求法院撤销 [15] 附则与规则解释 - 规则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16] - 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会批准,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16]
四方光电: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